青岛西海岸新区
实施股权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政策
(试行)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股权激励等有效方式,引导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高校院所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新区企业。对上述企业注册资本中货币资本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且货币资本全部实缴到位的,按照注册资本中主营业务相关科技成果作价,分别给予企业和高校院所作价各1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最高200万元;对驻区高校院所在新区以股权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给予职务发明人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4%的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国际技术转移和跨境创新合作。支持企业通过技术转移或股权并购方式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对在新区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给予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人民币。企业并购境外研发机构,对经核准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支持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创投风投机构重点投向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给予创投风投机构在企业首轮融资中实际投资额15%的奖励,单笔最高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创投风投机构长期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对创投风投机构转让其持有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3年以上、5年以上、7年以上的股权所得,分别给予创投风投机构股权转让所得2%、3%、4%的奖励,最高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保)贷联动业务的,分别给予投资机构、增信(担保)机构、银行机构业务总额各5‰的奖励,每单位每年最高200万元;对青岛市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的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青岛市贴息金额的10%进行奖励,同一企业累计最多奖励3年。为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信用贷款业务的,给予贷款银行2‰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升级改造。支持新区“四上”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自完成股份制改造第一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其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2%的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争取股权投资。对新区科技型企业首次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被投资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第二次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区属企业股权投资高企。鼓励区属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区属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进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一家,在年度考核中奖励100万元净利润计入其经营业绩。
第九条 支持主导产业重点突破。围绕科技创新推动经略海洋,对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洋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经济产业项目优先扶持。对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扶持政策。
第十条 本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工委科创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月*日。
附件: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股权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
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青岛西海岸新区
实施股权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高校院所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新区企业。对上述企业注册资本中货币资本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且货币资本全部实缴到位的,按照注册资本中主营业务相关科技成果作价,分别给予企业和高校院所作价各1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最高200万元;对驻区高校院所在新区以股权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给予职务发明人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4%的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奖励
1.申报对象
实施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高校院所和新区企业。
(1)高校院所是指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包括国家设立、民办非营利性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2)新区企业是指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注册的企业;
(3)职务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申报条件
(1)高校院所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新区企业;
(2)新区企业注册资本中,货币资本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且全部实缴到位。
3.申报材料
(1)职务科技成果纳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股权转让协议书;
(4)公司章程;
(5)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报告;
(6)企业验资报告;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程序
工委科创委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二)职务发明人奖励
1.申报对象
驻区高校院所的职务发明人。
(1)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驻区高校院所是指地处青岛西海岸新区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包括国家设立、民办非营利性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3)转化的科技成果应为职务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2.申报条件
(1)高校院所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新区企业;
(2)职务发明人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个人所得税缴纳。
3.申报材料
(1)科技成果纳入驻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股权转让协议书或公司章程;
(4)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完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程序
工委科创委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第二条 支持国际技术转移和跨境创新合作。支持企业通过技术转移或股权并购方式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对在新区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给予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人民币。企业并购境外研发机构,对经核准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人民币。
(一)支持国际技术转移
1.申报对象
通过技术转移或股权并购方式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
2.申报条件
(1)先进技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技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实际进口额;
(3)项目公司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一般无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
(4)项目公司已完成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在职工总数中占比不低于10%;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①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
②低水平重复项目;
③单纯基本建设项目;
④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3.申报材料
(1)企业(技术引进单位)与外方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具体要求如下:
①合作文本须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职称)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或在文本之外另纸说明;
②合作文本需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知识产权等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
③合作文本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已投入资金汇总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技术引进单位、项目公司);
(4)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5)项目公司验资报告;
(6)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
(7)技术引进单位与项目公司所属关系说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程序
区商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可视情况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按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二)支持并购境外研发机构
1.申报对象
通过在境外并购研发机构获得关键技术、核心人才等创新资源,在西海岸新区进行转化并对相关产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区内企业。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合法注册三年以上,运营良好且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
(2)并购的境外研发机构需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应当拥有对并购企业转型升级和境外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属我区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
(3)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并购合同签订时被并购的境外研发机构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与出资主体没有产权关联关系。通过并购形成的技术和成果已在新区转化并对企业转型升级和我区产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3.申报材料
(1)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文件;
(2)新设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中外文);
(3)境外研发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可研报告、投资环境分析评价报告等,请标注出提及企业研发投入和使用情况、研发人员、主要研发活动、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拥有数及技术性收入等内容;
(4)境外研发机构注册材料(股东变更说明材料);
(5)资金汇出材料(外汇部门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6)最终控制方说明、保密协议及聘请的律师方出具的并购说明材料;
(7)通过并购形成的技术和成果在新区转化和产业化并带动企业及产业发展的说明材料;
(8)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财务审计报表;
(9)区内企业通过境外子公司、分公司投资并购研发机构的,需提供投资主体与区内企业所属关系说明材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程序
区发改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条 支持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创投风投机构重点投向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给予创投风投机构在企业首轮融资中实际投资额15%的奖励,单笔最高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1.申报对象
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注册并汇总纳税的创投风投机构,且基金开户行、托管行选择新区银行机构,其中创投风投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风投机构,即对实体企业实施股权投资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2.申报条件
(1)被投资企业为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注册并汇总纳税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②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③接受投资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④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
(3)创投风投机构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3.申报材料
(1)中基协登记或备案文件;
(2)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协议及投资资金到位银行流水;
(4)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财务报表原件;
(5)托管协议;
(6)创投风投机构完税证明;
(7)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说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程序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条 支持创投风投机构长期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对创投风投机构转让其持有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3年以上、5年以上、7年以上的股权所得,分别给予创投风投机构股权转让所得2%、3%、4%的奖励,最高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1.申报对象
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注册并汇总纳税的创投风投机构,且基金开户行、托管行选择新区银行机构,其中创投风投机构是指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风投机构,即对实体企业实施股权投资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2.申报条件
(1)被投资企业为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注册并汇总纳税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
(2)自投资资金全部到位起计算持有年度;
(3)创投风投机构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3.申报材料
(1)中基协登记或备案文件;
(2)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协议及投资资金到位银行流水;
(4)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财务报表原件;
(5)托管协议;
(6)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说明材料;
(7)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转让后的公司章程;
(8)创投风投机构股权转让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9)创投风投机构股权转让年度企业完税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程序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第五条 支持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保)贷联动业务的,分别给予投资机构、增信(担保)机构、银行机构业务总额各5‰的奖励,每单位每年最高200万元;对青岛市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的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青岛市贴息金额的10%进行奖励,同一企业累计最多奖励3年。为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信用贷款业务的,给予贷款银行2‰的奖励。
(一)提供投(保)贷联动业务奖励
1.申报对象
为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保)贷联动业务的投资机构、增信(担保)机构、银行机构。
(1)投资机构是指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基金通过现金方式投资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注册、汇总纳税并在中基协备案的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且基金开户行、托管行选择新区银行机构;
②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③对企业的投资须为以现金方式的注资。
(2)增信(担保)机构是指对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投(保)贷业务的具有担保、保证等增信功能的机构,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注册并汇总纳税,正常开展业务的机构;
②包括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以及银行机构认可的依法具有担保、保证等功能的其他实体。
(3)银行机构是指为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的机构,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注册并汇总纳税,正常开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②银行机构奖励原则上以西海岸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为申报单位;
③业务发生时间为贷款发放日。
2.申报条件
(1)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主体应为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
(2)开展投(保)贷联动业务,且投资机构资金全部到位,贷款银行已完成放款业务。
3.申报材料
(1)投资机构
①中基协登记或备案文件;
②投资机构与企业间的协议;
③投资资金到位银行流水;
④托管协议;
⑤投资机构完税证明;
⑥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投资后的股权结构文件;
⑦企业贷款到账凭证;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增信(担保)机构
①保证合同;
②企业贷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③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银行机构
①银行放款通知书、放贷凭证等;
②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③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程序
区工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二)投(保)贷联动业务贴息奖励
1.申报对象
青岛市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的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2.申报条件
(1)业务支持主体为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开展投(保)贷联动业务并已结清贷款,且已享受青岛市投(保)贷联动业务贴息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资机构与企业间的协议;
(3)保证合同;
(4)银行贷款合同;
(5)银行贷款到账凭证;
(6)银行贷款结清凭证;
(7)青岛市贴息支持公示名单及金额;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程序
区工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三)银行信用贷款奖励
1.申报对象
依法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注册,正常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
2.申报条件
银行开展信用贷款业务并已完成放款。
3.申报材料
(1)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的信用贷款合同、放贷凭证等;
(2)银行贷款到账凭证;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程序
区工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第六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升级改造。支持新区“四上”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自完成股份制改造第一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其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2%的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1.申报对象
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注册的“四上”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其中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和规上科技服务业入库企业。
2.申报条件
企业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有关数据须包括相应的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比增幅数据;
(3)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程序
区工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争取股权投资。对新区科技型企业首次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被投资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第二次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1.申报对象
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其中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和规上科技服务业入库企业。
2.申报条件
(1)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2)投资业务须为企业首次或第二次获得的股权投资。
3.申报材料
(1)投资机构中基协登记或备案文件;
(2)投资协议及投资资金到位银行流水;
(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后股权结构文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程序
区工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第八条 支持区属企业股权投资高企。鼓励区属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区属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进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一家,在年度考核中奖励100万元净利润计入其经营业绩。
1.申报对象
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注册的区属企业。
2.申报条件
被投资企业需认定为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3.申报材料
(1)区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资协议及投资资金到位银行流水;
(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程序
区工信局收到材料后按程序进行考核;确定结果后,报区国资局备案,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奖励。
第九条 支持主导产业重点突破。围绕科技创新推动经略海洋,对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洋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经济产业项目优先扶持。对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扶持政策。
1.申报对象
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洋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经济等产业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2)符合全区产业发展布局和安全生产、土地、环保、节能减排、社会稳定等政策规范;
(3)海洋产业聚焦船舶海工、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新材料、海洋信息等重点领域,支持高端绿色智能化船舶、高端海工装备、海洋仪器设备等研发设计制造;支持海洋生物精深加工和高值化利用,开展功能性生物制品、健康食品等开发;支持海洋创新药物及制剂、高端医疗器械等产品研发制造;支持海洋综合能源利用、海洋防腐防污材料、海洋生物材料、海洋工程用高端金属材料和高性能高分子材料等研发制造;
(4)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高端软件等领域,支持开展人工智能基础软件、高端工业软件、算法芯片、处理框架等技术研发,推动人工智能创新融合应用;支持高端芯片、先进晶圆制造线、先进封测业研发和设计;
(5)新经济产业聚焦产业数字化,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智能化、传感感应技术等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打造工业互联网高地,积极培育布局未来产业。
3.申报材料
(1)项目简介。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方、项目投资数额、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年度责任目标及实施进度计划等;
(2)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市场定位、产品特征(名称、产能、所在行业地位等)、经济社会效益(产值、营业收入、税收、增加就业等)、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项目资金回收周期等;
(3)项目要件。项目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用海、环保节能等审批文件或相关文件办理情况的说明;
(4)项目涉及的科技成果转化说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程序
工委科创委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条 政策兑现
申报单位根据奖励政策申报条件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审核、拟定奖励申报建议,报工委科创委办公室汇总。工委科创委办公室汇总后提出拟兑现政策建议,提交科创委常务会议研究,并对建议通过政策兑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资金拨付流程兑现。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会同工委科创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企业的奖励扶持资金,按《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7〕26号)执行。
第十二条 信用监督
各申报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原件在奖励政策条件审核、审计时使用。同一事项不得多头申报,同一合同、发票不得重复使用。对于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青财规〔2018〕1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黑名单”,追回奖励资金并不得申报其他扶持政策;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