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开放许可?
专利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者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上述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撤回请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公报”对专利开放许可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一、办理依据
(一)《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三)《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
二、办理所需条件
(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二)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三)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专利权人应当声明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其开放许可的专利;
(四)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
cnipa.gov.cn/)在线办理。
三、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标准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填写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并不得涂改。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网上填报内容应当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保持一致。;
(二)共有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填写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不得涂改;
(三)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与标准的简要说明;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的要求:专利权人应当一并提交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一般不超过2000字。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以该简要说明为依据,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高于2000万元的,专利权人可以利用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开放许可以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许可。以提成费支付的,净销售额提成一般不高于20%,利润额提成一般不高于40%;
(四)由全体专利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全体专利权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不予实行开放许可情形
(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二)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五)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六)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七)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八)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九)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